2000年,北京建筑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业务领域持续拓展,以“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新型建材制造—房地产开发—物业投资与管理”四大产业板块为核心的产业链逐步形成,并由此进一步明确和夯实了()的发展定位
A.工业化集团
B.产业化集团
C.系统化集团
D.整体化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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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业化集团
B.产业化集团
C.系统化集团
D.整体化集团
A.2000年12月25日
B.2000年12月26日
C.2001年12月25日
D.2001年12月26日
A.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
B.环球商贸有限公司
C.中国北京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D.北京宏源商贸有限公司
A.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局
B.北京市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C.北京金隅集团有限公司
D.北京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请问:(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条款有效吗?理由何在?
(2)乙方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是什么?
问:该旅游景点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
××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被告承认房间的门锁安全扣丢了一个螺丝,这不能说明符合安全要求,而且同时北楼宾馆238房间的旅客也报案被盗。7月25日下午我在杨××陪同下去派出所报案时,派出所的警察也提到××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安全情况不好,因此被告认为安全保卫工作并无疏漏与事实不符。
后来在上级机关的调查中发现董事长王某曾经自己购进一批进口建材,并就这批货与新星学校签订买卖合同,王某获利近10万元。
请问:
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经查,煤炭气化公司所属太原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据此,太原市煤炭气化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来源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点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550元/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每台燃气热水器增收100元~200元入网费。从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该公司共强制收取了217户的安装自购燃气热水器入网费3.22万元。山西省工商局认为,煤炭气化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项所指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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